来源:市纪委宣传部 |
2018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连日来,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修订《条例》,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党课、基层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利用声频报网微端等多样载体进行宣传教育,持续掀起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条例》的活动热潮。
▲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修订《条例》 案件质量是审理工作的生命,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前提。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三个导向”,体现了“三个特性”。一是突出政治导向,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二是突出群众导向,体现了浓厚的人民性。三是突出问题导向,体现了强烈的实践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一要锤炼政治能力。深刻认识到审理干部在履行“两个维护”上肩负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炼就“政治慧眼”,从严审核把关,探索“四种形态”适用条件及转化标准,有效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要加强学习培训。审理人员对《条例》的学习不仅要知晓而且还要精通,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集中研讨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边学边思,边思边用,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三要强化实践运用。准确运用《条例》这把“尺子”,切实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着力在“纪法双施双守”上下功夫,同时通过审理大讲堂、派驻微课堂、执纪审理走基层等方式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提高《条例》运用能力。 ——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黄 雯
通过近期对新修订《条例》的学习,体会颇深,感受很多,新修订的《条例》涵盖的范围更广,关注的问题更多,相关要求更明确,特别是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扫黑除恶”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群众关心和关切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折射的不仅是官僚主义作风,影响社会风气,还损害国家与群众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第二纪检监察组综合监督单位中有的工作如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劳动关系等涉及到千家万户,也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群众关注度非常高。下一步,我们将对“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使党员干部个人不犯错误,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带头学习贯彻、严格遵守执行好《条例》,还要督促综合监督单位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徐甦京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的强烈信号。要把《条例》贯彻到巡察工作全过程,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巡察监督权威。此次修订新增一条关于巡视巡察方面的条文,明确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行为及其使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这是以严肃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为开展巡察、加强巡察整改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纪律约束。要学以致用提高巡察质量。巡察是对被巡察党组织的“政治体检”,围绕六项纪律发现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体现严管厚爱结合。新修订的《条例》,将使我们查找问题更精准,查找病灶更深入,政治“显微镜”、政治“探照灯”作用发挥更加充分。作为巡察干部,将以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紧密联系巡察工作实际,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努力将学习成果体现在提高巡察监督成效上来。 ——市委巡察组正科职巡察专员 赵永强
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字里行间处处透露出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一是牢牢把握“纪在法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从强调要纪法分开转变为强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防止工作中出现纪法不分、衔接不顺的情况,在新修订《条例》中明确了纪在法前的原则。二是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新修订《条例》对党员行为“负面清单”做出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告诫党员哪类行为不能做并提出清晰的处分依据,体现从严治党要求。同时新修订《条例》在量纪执行方面也更加精准、严格。三是切实做到“心存敬畏”。新修订《条例》为党员干部“明规矩,知敬畏”划出了行为“红线”。有的人把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当成是“小错误”“小事情”,没有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有的公款大吃大喝,认识不到这就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的泄露巡察、巡视工作内容,认识不到这就是违反工作纪律;有的被组织审查后订立攻守同盟,认识不到这就是对抗组织调查等,这些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赣榆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孟宏伟
本次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很接地气,有很多地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充分彰显了“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和最高价值取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又着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增强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扫黑除恶关系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长期以来,有的村居“黑恶势力”以村民自治为借口,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有的撕抢票箱选票、拉票贿选,有的通过暴力、欺骗等手段插手换届选举,有的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操纵、破坏正常的选举工作,这些行为严重动摇了党的执政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增加扫黑除恶方面的处理规定,能够更好地把广大党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开发区中云街道纪工委书记 刘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