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及钱款,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还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等因素综合判定。
如果涉及房屋、汽车等物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财物本身性质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如果借的是化妆品、食品、衣服等易耗品,且该物品已丧失了返还的价值,就应当认定为收受而不是借用。对于借用房屋、汽车的,中间还可能产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应由借用人承担的费用,如果由他人承担与支付,就明显不合情理了,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认定与处理。